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 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校准报告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
2.承诺书
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公告
4.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附件1
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
机 构 名 称 (盖章)
注 册 地 址
实 验 室 地 址
机 构 意 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固定电话/手机)
提交备案材料日期
注意事项:
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证书、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的印章。
计量校准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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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注册地址: |
实验室地址: |
人力资源 |
职工总数 |
技术人员数 |
高级工程师以上人数 |
工程师以上人数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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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资源 |
最高计量标准数 |
次级计量标准数 |
设备总台套数 |
设备资产总额(万元)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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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资源 |
场所总面积 |
实验室面积 |
非实验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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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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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数(项) |
前年度计量校准计量器具数(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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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获得计量授权或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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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一览表
序号 |
计量标准名称 |
测量范围 |
准确度等级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
有效期 |
主持考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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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
序
号 |
计量校准
项目或参数 |
测量
范围 |
准确度等级或
测量扩展不确定度 |
依据检定规程
或校准规范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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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诺书
我司办理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并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后,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定,守法经营,郑重承诺如下:
一、持续保持计量标准通过考核时的条件。
二、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对计量校准结果负责;不伪造数据,不出具虚假校准报告;不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不指派未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不超出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
三、自觉接受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校准同行、用户(客户、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承诺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
公告
(粤)量校公字[ ] 号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布已依法备案的XX家计量校准机构(见附件)相关情况。
附件: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表(第X批)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 月 日
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表 共 页第 页
序号 |
计量校准机构名称 |
备案号 |
实验室地址 |
计量标准总数 |
计量标准名称及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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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校备201X00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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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告仅公布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计量校准委托人有必要主动查询并掌握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对计量校准行为进行监督;
2.计量校准委托人如对被委托人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有疑议,可向广东省质监局书面查询;
3.附表中所列计量标准若不在有效期内则自动失效。
附件4
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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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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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
(注:省内有多个实验室的应分别列明) |
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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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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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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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实验室地址□
计量标准及校准项目(新增□ 更换□ 封存□ 撤销□) |
备案变更信息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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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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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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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备案机构应提供本表1份,附上变更信息相应的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复印件均须加盖机构的印章,下同;
2.变更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的,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实验室地址的,提供场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新增计量标准及校准项目的,提供计量标准证书,另附新的《计量标准一览表》和《计量校准项目一览表》纸质及电子版各1份。